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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肃 省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 |
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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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肃 省 财 政 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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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开计发[2008]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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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二○○八年第一批财政扶贫 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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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州扶贫办、财政局,省直管县扶贫办、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二○○八年第一批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4363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42006万元,省配套财政扶贫资金1630万元)随文下达,各市州(省直管县)不登记预算指标,资金预算指标由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各市(州)接通知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县。同时,县(市、区)扶贫办要在1个月内将具体项目计划从扶贫资金监管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到省。要严格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章制实施细则》、《关于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扶贫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配合开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开办发[2007]19号)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甘扶领办发[2007]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到村到户项目要与贫困乡村、户签订扶贫协议;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要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二00八年财政扶贫资金计划编制意见›的通知》(甘扶领办发[2008]2号)的要求,于9月底前将落实到村到户的执行计划上报省上备案。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审核报账凭证,组织竣工验收。财政部门收到拨款后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配合扶贫部门予拨启动资金并及时报账。任何单位都不得挤占、挪用、滞留扶贫资金或随意调整项目,对确需调整的,由县区报市州扶贫办批准,报省扶贫办、财政厅备案。 扶贫、财政等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努力完成二OO八年扶贫开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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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扶贫 资金 项目 计划 通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