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助资金”来源。“互助资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财政扶贫资金。省财政安排每个试点县75万元,市、县级财政给予一定配套,每个试点村的具体补助额度,由试点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是鼓励村民以自有资金人股等方式补充扩大“互助资金”规模。对建档立卡在册的绝对贫困户和低收人农户可按规定给予一定赠股或配股,赠(配)股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三是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
2、组织管理形式。试点村成立“互助资金”合作组织,入股或赠(配)股的农户即为“互助资金”合作组织成员。成员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并按一户一票享有民主权利。“互助资金”合作组织中,建档立卡在册的贫困农户须占全体成员的2/3以上。
3、“互助资金”使用。“互助资金”按照“民有、民管、民用、民受益、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使用。主要用于主持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合作组织成员发展生产经营性项目。“互助资金”按照“农户申请---户联保---管理机构审批---公示---签订合同---放款”的程序运行,采取“小额、短期、多数人监督少数”的借款方式。借款额原则上为每户每次不超过3000元,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同期借款的农户数一般不得超过成员总户数的49%。为维持“互助资金”持续运转,“互助资金”合作组织可向借款农户收取一定的借款使用费。
4、“互助资金”管理。为确保“互助资金”安全,“互助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不得以谋取存款利息收入为目的,不得对外村放贷,不得以付息形式吸收外界存款,不得变成地下钱庄的资金,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得私分、平分。“互助资金”每运行1年,由县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对资金周转率、回收率和保值增值情况等进行考核。对实现保值增值的给予奖励,扩大资金规模,对管理不善、资金未发挥效益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不再增加扶持资金。
(推荐:虞兰生 )
